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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土地学会章程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张家港市土地学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全市土地管理系统和相关的单位、土地管理及相关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会员,学习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土地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土地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加快张家港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张家港市长安路344号江南大厦内。 邮编:21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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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业务范围 |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促进土地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开展学术交流、专题调研、咨询服务和科技信息工作,对土地基础理论及重大课题组织研究和攻关。
2、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3、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土地科学技术的需要,组织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4、编印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土地科技资料。
5、对土地的勘测、规划、建设、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招标拍卖以及地质矿产管理等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技术进行调研论证,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6、加强同国内外、兄弟市(县)土地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
7、反映学会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8、推荐、奖励科研成果、科普作品、优秀学术论文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9、促进土地科技创新。
10、搞好学会自身建设、增强学会工作活力。
11、承办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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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会员 |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有关土地工作一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土地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2、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3、在土地管理及土地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入会者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入会。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土地科技、科普、咨询服务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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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总结学会工作;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科技成果;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可推荐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市级领导为名誉理事长。推荐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科学家或热心支持、重视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学会高级顾问。
第十六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肆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专业学科发展及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本会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本会设学会办公室为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学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申请加入苏州市和江苏省土地学会,并接受工作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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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和主管部门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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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的章程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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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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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07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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